|
|
|
【事件】93/1/9聯合報B4版報載,桃園中壢一名傳姓婦人開車載七歲兒子去詢問雨刷價格時,將兒子留車內,她兒子突然打開車門,陳姓機車騎士經過撞上摔成重傷,因雙方無法達成和解,陳於是提起告訴,一審判處六個月徒刑,二審以傳姓婦人事後仍留在現埸等侯警察,符合自首要件,撤銷改判四個月,得易科罰金。
【法律】於此有二個法律問題可以了解: 一、我國刑法對於犯罪行為原則上處罰積極發生犯罪行為的行為人,但是因消極不作為致發生一定的犯罪結果,刑法亦特別規定其與積極行為相當,而將之論處一定刑度。此由刑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【對於一定結果之發生,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,能防止而不防止,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同。】、第二項【因自已行為致有發生一定結果之危險,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】即明。前述第一項規定,係指消極行為的犯罪與積極行為的犯為,在法律上有同一的效果,並非對於犯罪行為的意思要件,所設的例外規定,因此,如果行為主觀上並無犯罪的故意,縱使客觀上違反法律上的防止義務,除該罪有處罰過失犯外,否則不成立犯罪。所謂【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】,係指法律有明文或其精神有防止的義務者而言。所謂【能防止而不防止】,則採主觀說,以本人能力加以認定。
二、翻開報紙或由媒體報導時常可見,父母將小孩留在車內而下車購物,致小孩連車遭竊盜集團開走情事,因為小孩留
未登錄會員或未加入會員,僅能看部份內容,請至會員管理
|
|
注意:內文是依據當時法律所得之見解,法條的引用,可能因法條異動而不同。另一方面內文不得當成任何解說或其他解釋,若網友一定要引用該內文時,請務必在事前向專業律師做求證工作。 |
|
|
|